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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的目标就是洗钱刑事犯罪化这句话对吗?

不对。

我国制定《反洗钱法》的目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反洗钱法》的相关知识:

一、《反洗钱法》施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制定《反洗钱法》主要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合法审慎原则是对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原则要求。所有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循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与法规,认真谨慎地履行应尽的义务。如果有正当、合理理由怀疑交易与洗钱或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应当拒绝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反洗钱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及其人员同样应依法审慎地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2、预防监控原则:

预防监控原则是建立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主要原则。对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来说,只有将法律规定反洗钱的各项义务转化为预防监控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义务。

3、协调配合原则:

协调配合原则是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指导原则。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大量的涉及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信息中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还涉及刑事侦查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因此各部门必须明确分工、严格把关,同时又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反洗钱协调机制和严密网络,使洗钱犯罪分子无处逃遁,这就必须遵循协调配合原则。

4、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是反洗钱工作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反洗钱的核心是收集、分析、报告、移送和调查可疑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既可能是犯罪线索,也可能是合法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了既能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又能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反洗钱必须履行保密原则。所有承担反洗钱职责和义务的部门、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于其涉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反洗钱信息,都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了按反洗钱法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分析、报告、移送、调查时使用外,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有关信息。

反洗钱的案例都有哪些

案例: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

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区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用虚设盈亏损帐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意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拖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有意将其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协助区某运送毒资,以毒资购入企业经营的方式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意图将区某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其行为妨害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

关注此案,不仅由于它是国内首宗洗钱案件,更是因为审理此案件带来对我国现行洗钱犯罪定罪问题的思考。

自1997年修订刑法设置以来,与其他新设罪名相比较,移交法院审理的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很少,与当前我国洗钱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及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国内、国际需要严重不符。

可以看出,当前在反洗钱工作制度安排和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定义过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毹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2003年1月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扩大到了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

但是,作为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所确立的仅仅是一种行政违法意义上的洗钱行为,尚不足以作为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依据。

二是洗钱罪在司法审理中存在不足。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在司法上未能得到有效适用,已经查明的洗钱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定罪处罚。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特点、洗钱罪立法的不足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惯性思维均不无关系。

洗钱罪的主观构成及其认定,尚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缺陷,限制了该条规定的司法适用。

集中表现在:第一,在明知的对象内容方面,国外一些立法不需要明知是某种具体犯罪的非法所得,知道是非法所得即可。

这一点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内是行不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构成洗钱罪,需行为人具有具体明知,即对于所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资产,需明知该财产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第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国外一些立法规定,除非被告人能证明其不知道资金来源非法,否则其洗钱罪名成立。

例如菲律宾《1995年洗钱控制法》第九条规定,政府不负责证明被告人知道有关钱财来源于非法行为,“提供相反证明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这一点我国刑事诉讼法亦未确立(仅有个别的且带有争议的例外,如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议适当时机修改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同时,加快反洗钱法的立法工作,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起到震慑洗钱犯罪活动的作用。

如何洗钱和反洗钱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按照反洗钱法,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反洗钱法同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负责接收、分析和移送反洗钱相关信息的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反洗钱类型分析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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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以某百货的名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X某等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315万元,保费合计202万元;为X某等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费合计48万元。

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250万元保费。

11月3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11月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作为对特别约定的补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

11月8日,某百货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并加入由X、王等投资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X等29名被保险人和X等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万元和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

银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个人得款43万元。

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为将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

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

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

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

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某百货。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某百货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返还某百货20万元和48万元保费;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平安保险负担。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案件,即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

在放置阶段,X将公司资金以保险费的名义交给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了保险业,为侵占公司资金和洗钱创造条件;在离析阶段,被保险人根据约定的退保特别条款申请退保,企图切断该资金与其来源的关系;在融合阶段,由平安保险委托银行将有关退付的保险费“合法”地转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最终完成对公司资金的侵占。

综观本案,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X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

而X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某百货近600名员工的6%。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某百货当时亏损严重,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税后利润购买,按规定根本不可能投保。

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于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重大决定,应由股东会集体决策。

X未经股东会批准擅自投保,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

平安保险显然没有对某百货的投保予以必要审查。

第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X与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将退保费退给被保险人个人,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原告的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

第六,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人身保险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其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七,平安保险拟订《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15条、第16条明确了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均为投保人,而被告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

洗钱活动多发于人寿保险业务,洗钱分子一般采用“长险短做”、趸交、境外购买保单等方式,利用保险业务完成资金与其非法来源的离析,再通过银行系统完成非法资金的融合。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这些保险业务已经丧...

银行提示我反洗钱

通俗地说,“洗钱”就是把从非法渠道获取的“黑钱”,以隐瞒、掩饰等手段 通过某种渠道、某种方式进行清洗,使其获得表面合法化的过程或行为。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严重危及地区、国家安全• --------严重危害一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威权• --------严重动摇社会信用• --------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导致社会财富的大量外流为了打击洗钱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反洗钱,我们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具有重大贡献。

在这十年间,因《反洗钱法》的颁布施行,我国反洗钱工作硕果累累,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巩固《反洗钱法》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在其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积极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教育,本期向市民简要介绍什么是洗钱和反洗钱,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完善历程及各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义务。

加强反洗钱的主要措施

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持续、有效、全面开展,工行安顺分行进一步强化反洗钱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反洗钱全流程管理机制,提高全辖反洗钱工作意识和工作技能,从七个方面着手,推进反洗钱工作得到持续、有效开展,全面防范洗钱风险。

一是完善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该行及时修订完善反洗钱工作考核指标,确保反洗钱工作纳入内控条线和相关专业考核范畴。

增加部门联动,二级分行和各县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及时研究洗钱风险和发出工作提示。

并切实加强对支行网点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困难。

二是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维护。

该行严格督促各营业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客户以开立账户时,必须联网核查系统并结合客户的辅助证件,认真识别客户身份,真实、完整地采集和留存客户相关信息资料,确保相关信息的有效性,把好客户准入关。

三是加强反洗钱全流程管理。

强化培训,要求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新一代反洗钱监控系统”、“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系统”的操作流程,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内部协查等反洗钱工作纳入全流程管理。

四是加强反洗钱宣传教育和培训。

该行认真制定宣传培训计划,针对本机构管理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新员工以及其他员工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培训的覆盖面达到100%,确保每个岗位人员都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反洗钱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是严防反洗钱失密事件。

该行加强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引导员工树立反洗钱保密意识,严格按照反洗钱保密要求履行反洗钱职责,六是加大涉敏业务风险防范。

充分运用反洗钱风险监控系统、全球特别控制名单管理系统的报警信息,结合内控监测分析、运营风险核查、基层报送等渠道获取的可疑交易及风险线索开展综合分析,有效揭示和防控洗钱风险。

七是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

该行将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专业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范畴,确保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制度执行落到实处。

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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