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紧急避险,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又谁承担?
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什么?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火警、救生员),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什么是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合法利益发生了冲突,顾此失彼,而不得不采取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行为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①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推测的;②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避险行为盛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因为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4)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岿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了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受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10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剐刚接近货轮航行海域时,突然改变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该船长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船长是在危险正在发生时为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抛弃了部分船载货物。从案情看已经“突起大风”,“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这些说明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并且可以认为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即危险“正在发生”。因此,船长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两者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属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表现在:
(1)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成立的前提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
(3)都有某种限度的制约,否则,都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6)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防卫权,也有人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或者"绝对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紧急避险?两者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紧急避险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2]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定定期开展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具备的条件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损害的利益。
什么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应符合什么条件
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具备的条件
(1)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行为人误以为发生危险,判断错误所采取的避险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这种危险的发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违法的危险,只要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对于非国家保护级动物,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避险,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使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权利采取避险行为。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一般等于或小于所损害的利益。
什么情况下属于紧急避险?
判定为 紧急避险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 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 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 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判定为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即不得造成更大的损失。需若驾驶员所避免的危险恰恰是他本人不当行为所引起的,不能构成紧急避险。中顾网高级合作律师 诚信律法通会员徐文丽律师简介 徐文丽律师,出自法官世家,自小受法律熏陶,后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女性的敏感细心,又不乏男性的豪爽与仗义,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疑难案件,凭着真诚的服务与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无数委托人的认可。
什么是紧急避险人
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采取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方式得到救济的方法。而事实该措施的人就是紧急避险人。
法学,刑法,,,,,今天课本上看到一句话,不知道什么意思,,就是关于紧急避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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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需要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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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认识是指认识到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损害小于所保护的法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系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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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意志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之侵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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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于紧急避险中是否需要上述二者,各学说不一,但紧急避险毕竟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且该制度本旨在于法益保护,因此,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碰巧发生紧急避险之效果者,仅系偶然原因达到了紧急避险的外形,并无其本旨内容,故不属于紧急避险,其处理结果同偶然防卫。
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等您坐沙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