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火耗”
什么叫“火耗”?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靠加征附加税,各种摊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后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按照碎银熔炼损耗规律,一般损耗率在1%-2%左右,而州县官吏却大肆多征,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
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上书雍正,呈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征收的火耗银钱部上缴到省里,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以革除官员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恶习。雍正详加斟酌后,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高成龄上奏雍正,详言山西火耗征缴试点作法以及火耗归公之利,请求皇帝谕令各省将所得火耗银统计数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终再把发给各官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等数目具细上奏,杜绝官员窃占挪用、中饱私囊。雍正对高成龄的奏议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大臣们意见的基础上,雍正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时加派横征侵蚀国税不下几百万。原因是除正常熔炼亏空外,大多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忍,这种积弊应当清除。他采纳了高成龄的建策:“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于是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其要点有四:第一,公开声明“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之所以继续收取,是出于补助地方政府办公费用不足和发放官员养谦银的需要;第二,各省委托所属州县按照规定的火耗率组织征收,收取的火耗全额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以补助地方公务开支及发放养廉银,同时规定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各省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火耗征收,但必须在中央规定比例内只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严加惩处;第四,发放养廉银后,如地方官吏还私下加派,掠夺百姓,贪污受贿,应严历惩处。经过6年的努力,雍正在全国各省实行了火耗归公的改革,被称之为“万世不易之法”。
火耗归公制度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为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增加了地方政府对中央的依赖程度;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火耗归公后,中央对各省征收火耗银由过去的暗收复为明收,并规定征收率,大大遏制了地方官吏滥征加派之风。同时,中央拨补地方行政开支不是,发放地方官吏养廉银两,促使地方官吏大大减少了腐败作为;三是减轻了百姓负担。火耗归公后,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左右,百姓负担大减;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仅仅十几年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万两。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及其补助地方行政开支,发放养廉银等一系列制度,其作法具体、效果明显,对于我们当前的税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于成龙电视剧中的火耗是什么意思
“火耗”是指碎银子在重新熔化铸成银锭过程中的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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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的意思?
铸造钱币时金属的损耗!
火耗是什么?在古代里的意思
“火耗” 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
明代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这实际上是给官员的“福利收入”
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于成龙,里面"说得火耗"是啥子意思?
炼银子的损耗
火耗是什么意思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靠加征附加税,各种摊派,大量搜刮民脂民膏,明代中后期的“火耗”附征就是一例。
明代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太多,大多以小块的碎银为主,各州县衙府汇总上缴国库时,要将碎银熔炼成大块,在碎银熔炼过程中发生的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百姓补足,于是在应缴税银之外,纳税人还要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损耗和运输费用。按照碎银熔炼损耗规律,一般损耗率在1%-2%左右,而州县官吏却大肆多征,每两加耗到二三钱,附加税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一般省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
清代火耗征派量加大,除地方官吏贪得无厌,借火耗之由巧取豪夺外,还与清初官员实行低薪制度、允许地方官吏加征火耗补其不足有关。清初,一般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火耗也就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也独吞,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的狂征,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增长。
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康熙前期曾昭令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但由于地方官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朝廷也就默许了。
雍正元年(1723年),雍正到山西巡视,山西巡抚诺敏上书雍正,呈该省征收火耗问题十分严重,民众怨声载道,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征收的火耗银钱部上缴到省里,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以革除官员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恶习。雍正详加斟酌后,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第二年,山西布政使(相当于省长)高成龄上奏雍正,详言山西火耗征缴试点作法以及火耗归公之利,请求谕令各省将所得火耗银统计数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终再把发给各官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等数目具细上奏,杜绝官员窃占挪用、中饱私囊。雍正对高成龄的奏议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大臣们意见的基础上,雍正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时加派横征侵蚀国税不下几百万。原因是除正常熔炼亏空外,大多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忍,这种积弊应当清除。他了高成龄的建策:“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于是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官员的财政补贴。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其要点有四:第一,公开声明“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之所以继续收取,是出于补助地方办公费用不足和发放官员养谦银的需要;第二,各省委托所属州县按照规定的火耗率组织征收,收取的火耗全额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以补助地方公务开支及发放养廉银,同时规定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各省可根据情况灵活掌握火耗征收,但必须在中央规定比例内只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严加惩处;第四,发放养廉银后,如地方官吏还私下加派,掠夺百姓,贪污受贿,应严历惩处。经过6年的努力,雍正在全国各省实行了火耗归公的改革,被称之为“万世不易之法”。
火耗归公制度的改革,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由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为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增加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程度;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火耗归公后,中央对各省征收火耗银由过去的暗收复为明收,并规定征收率,大大遏制了地方官吏滥征加派之风。同时,中央拨补地方行政开支不是,发放地方官吏养廉银两,促使地方官吏大大减少了腐败作为;三是减轻了百姓负担。火耗归公后,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左右,百姓负担大减;四是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仅仅十几年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万两。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及其补助地方行政开支,发放养廉银等一系列制度,其作法具体、效果明显,对于我们当前的税费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雍正王朝里的火耗归公是什么意思
古代的银两在制作、兑换和运输的过程中都要有一些损失,所以要加收一些费用,也就是税,以前这些费用都是地方官府自己定应该金额,留做办公和个人使用,其实政府就是给贪官污吏一个合理的借口。雍正后来实行耗羡归公,也就是由国家统一定额,然后归公,由国家分配,一部分是增加地方官的收入,一部分留做办公经费,一部分交给国库,从而从根源上打击贪污腐败,解决了几千年历史留下的敝政。因为影响绝大数官员和资本阶级的利益,也就是那些评说历史的口舌,所以雍正生前死后都是骂名不断,其实雍正是做了好事却留下骂名。
于成龙这部电视中说的去火耗是啥意思
“火耗”起于明代万历年间,原指碎银熔化重铸为银锭时的折耗。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
火耗在清代延续了明代的做法,不过由于地方官员的利益相关,火耗不断增加差额就归地方官员所有了。
因此于成龙去火耗自然要损害清朝官员利益,历史上康熙年间确实发过禁令禁止火耗,不过并没有发生实质作用,因此火耗禁止一事也是不了了之,延续了下来
但“火耗”的不断加重引起百姓反对,不利于长治久安。康熙后期不断有大臣上书要求把“火耗”规范化征收与使用。但康熙不愿加税,此事未成。雍正上台后,力图整饬吏治,强化财政,于是实行“火耗”归公和向官员发放养廉银。
雍正皇帝发行的“火耗归公”到底是什么意思?
今天,为大家讲一下“火耗归公”的意思,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意思!
火耗,起源于明代万历年间,原碎银熔化重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把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有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
清初的官员沿用了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顺治、康熙年间也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
清雍正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
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清朝的“火耗归公”是什么?最早是何时开始的?
清雍正间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于是有所谓“火耗”。火耗又称“耗羡”、“羡余”是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也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雍正二年(1724)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1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但州县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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