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里的行为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里的行为人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行为人是指作出某种法律行为的人。指向的是采取积极的行动作出某种行为的人。如打人行为中,打人者是行为人;购买物品的行为中,购买人和出卖人都是行为人。
家庭行为什么意思
家庭行为就是家庭的生活规范
一、 编制目的
1、 为家庭行为事宜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家庭成员和睦相处。
二、 编制原则
1、 相敬相爱情重于法不损害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原则
2、 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试用范围
1、 适用于家庭内所有成员。
四、 内容
1、 家庭事宜决定权。
当家庭内人员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讲理讲据的原则所持道理不合理的
一方应主动服从所持道理合理、成立的一方如果双方所持道理均不合理、不成立
的则双方需共同放弃此事项的主张权不得执拗不改如果双方所持道理均合理、
成立且不按哪一方的道理执行的话都不会给家庭带来损失的则遵循以下原则
家庭大事丈夫享有60%的决定权妻子享有40%的建议权在丈夫做出决定权前
妻子有权知道事情的原委家庭小事妻子享有70%的决定权丈夫享有30%的建议
权。家庭大事、小事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2、 家庭财政问题相关事宜
原则上妻子掌管财政大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己可自由支配自己的工资
收入但丈夫应承担主要家庭开支以尽责任当出现特殊状况如一方失去收入
等时另一方应主动承担起家庭开支费用。应尽到夫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责
任和义务。
3、每天下班回家时间相关事项。
家庭成员之间每周周一至周五应保证至少2天下班要按时回家与其他成员共进
晚餐的时间“按时”的时间界定范围为每天20:00之前。每周周五晚上以及周六晚
上设定为无拘束时间段可自由把控时间但不得夜不归宿特殊情况除外如出
差至外地、突发性事件的处理等每周周日晚上应尽早21:00之前回家早做修
整准备第二天的上班。
3、 关于作息时间事项。
所有家庭成员应本着健康、有规律的生活方式尽量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早
睡早起早睡时间界定范围为晚上23:00前睡觉早起时间界定范围为早上8
00之前起床。
4、 关于家庭矛盾的相关事项。
一个巴掌拍不响当遇到家庭矛盾时应尽量克制自己的脾气要给对方解释
的机会但解释应遵循客观事实不得无中生有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篡改事
实。
要真诚的接受对方指出的自己的错误不得为自己的错误找各种理由错误的一方
应真诚的发自内心的向对方道歉并谨记不让同样的错误再犯退一步海阔天空。
5、 惩罚措施。
每位家庭成员都应严格遵守此规范如若知法犯法违反此规范一条的罚做
家务一周违反2条的罚做家务两周。违反严重的开出婚籍
6、 其他未尽事宜应相互友好协商解决。
7、 家庭成员签名以示同意遵守
请问“行为确认”是什么意思?
就是你认购上投内需动力的申请已经收到,上投基金公司正在按照有关规定对你的认购申请进行复核.你需要耐心等待基金公司答复结果.
意思表示行为和非意思表示行为是什么意思?
意思表示行为 指行为人通过表示一定的心理状态或意识进行的行为 如 订合同 订遗嘱
非意思表示行为 指当事人无需内在心理或意识的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如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行为举止什么意思?
1是指一个行为人在特定场合的各种活动中,较稳定的礼仪行为。
2主要包括:
Ⅰ正确举止
①站姿标准的站立姿式要求挺胸收腹,两肩平齐,双臂自然下垂。双腿靠拢,脚尖张开约60度,或双脚与肩同宽。站累时,脚可后撤半步,但上体仍须保持垂直,身体重心在两腿正中,精神饱满,表情自然。
②坐姿 坐姿总的要求是舒适自然、大方端庄。在日常国际交往中,对入座和落座都有一定要求。入座时,动作要轻盈和缓,自然从容。落座要轻,不能猛地坐下,发出响声,起座要端庄稳重。
③行走行走时,步态应该自然轻,目视前方,身体挺直,双肩自然下垂,两臂摆动协调,膝关节与脚尖正对前进方向。行走的步子大小适中,自然稳健,节奏与着地的重力一致。
④手势在国际交往中,手势作为一种交流符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了解和熟悉某些常见的手势,有助于更准确地相互理解和交流。否则就容易产生误解。
⑤微笑在国际交往中,如果遇到语言障碍无法交流,微笑则是迅速达到期交流的“润滑剂”。微笑即是在脸上露出愉快的表情,是善良、友好、赞美的表示。在绝在多数国际交往场合中,微笑都是礼仪的基础。亲切、温馨的微笑能合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迅速缩小彼此间的心理距离,创造出交流与沟通的良好氛围。
Ⅱ不正确举止
1、不当使用手机
2、随便吐痰
3、随手扔垃圾
4、当众嚼口香糖
5、当众挖鼻孔或掏耳朵
6、当众挠头皮
7、在公共场合抖腿或高声喧哗
8语言低俗
望对你有帮助。
行为不检点是什么意思?
对某些人做某些事做法特别看不惯
通常说一个人生活作风用的比较多
相对人和行为人是什么意思
相对人一般在行政案件中使用较多,是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对象。行为人在法律中使用频率较高,是指作出行为额人。
管理行为是什么意思?
管理行为的特征
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性,这就是:控制性、过程性和动态性。下面我们逐一说明:一、控制性
人类社会的组织与自然客体的物质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目的性,后者只是自然的存在,无目的性可言。组织是一个控制系统。控制是组织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把对机器,对生产过程等的有目的的干预叫做控制,而对机构、组织和人的有目的的干预叫做管理。就管理的实质而言,管理就是一种控制活动。虽然管理学家往往把控制作为管理的一个职能,但从系统的角度看,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控制过程。
组织是通过反馈来进行控制的,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控制,因而必然存在反馈。所谓反馈就是指控制系统的输出信息转变为新的输入信息并影响再输出,起到控制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可分为信息输出,把作用结果的信息返送回来,再输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任何一个高效控制系统,无不含有反馈控制,组织也不例外。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是由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反馈系统组成。这三个子系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封闭回路使系统中的反馈调节得以不断地进行,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回路中断,都会使整个回路中的反馈调节系统就会遭到破坏。当执行系统按照决策系统发出的指令进行工作时,被作用的对象的状况就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反馈机构必须正确地、真实地、灵敏地反映出这种变化,并向决策系统报告,决策系统根据所得的信息与预定的程序进行比较,发出新的指令。如此反复进行,以达到新的目标或保持系统本身的平衡。
为了有效的达到系统和组织的目的,管理中的反馈控制多为负反馈控制。具体地说,在一个典型的闭环控制系统中,包括施控系统和受控系统。施控系统是各级管理人员,他们组成了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系统。一旦计划目标确立,管理人员即依照计划目标确定不同层次的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对管理对象实施控制,将管理对象的行为限制在一个范围之内。管理系统中的监督机构,可以将管理对象对计划目标的执行效果反馈回去,为管理人员下一步控制提供参照的依据。管理人员在将反馈回来的实际效果信息与计划目标加以比较之后,可根据二者的差距,纠正标准、改善措施,重新开始新一轮的控制。通过这样一轮一轮连续不断地调整、控制,管理中的反馈控制得以实现,最终使实际结果逼近计划目标。
一般来说,管理行为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调查研究阶段、方案制定阶段、执行阶段、监督反馈阶段。管理活动中必须要有反馈控制,缺乏反馈控制的组织活动由于不能将实际效果与计划目标加以比较,往往会因组织中“长官意志”,“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等导致组织目的的不能实现。二、过程性
管理的过程性是由管理的控制性所决定的,这是由于控制的实现是一个需要反馈和负反馈的过程。组织为了达到目的,必须经过一系列活动才能达到目的,这一系列的活动构成了管理行为的特征――过程性。
本世纪初,法国的管理学家法约尔就明确地划分了管理职能,并把管理活动当作一个过程加以考察。后来的许多管理学者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研究,从而形成了一门完整的学说。这个学说通过管理职能的划分来说明管理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管理理论体系,被称为管理过程学派。在当代管理理论中,众多学派同时并存,但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就是管理过程学派,管理学家都已接受了管理是一种过程的观点。
尽管大多数管理学家都已接受了管理是一种过程的观点,但对于管理过程是如何组成的,或者说管理过程包括哪些不同的过程这一问题,不同学派的管理学家的观点却很难一致,甚至大相径庭。
按照管理过程学派的观点,管理是一个由计划、组织、人事、领导和控制组成的完整的过程。因此,管理是管理系统行使其职能的一个不间断的过程。计划工作就是制定决策,它包括了选择一个行动进程以供本公司或其他企事业,以及它的每一个部门去遵循贯彻。组织工作是管理的一部份,它包括在企业中建立一个有意识的结构供人们在其中担任各种职务,它有意识地分配任务以保证完成组织目标,并把任务分配给能出色完成它的人们。人事包括组织结构所设置的各种职位的人员安排,并使各职位保持有人。它包括对各种职位必须做的事提出要求,包括:储存、嘉奖、选择各个职位的候选人,补充以及训练或发展候选人员及在职人员以有效地完成任务。领导工作影响人们去自愿地努力奋斗,并且热情地去完成组织和集体的目标,它主要地是做管理人际关系方面的工作。控制工作是对下属活动的测评和纠正,以便行动符合计划。它根据目前确定工作完成情况,反映出在哪里存在偏差,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以有助于保证计划的实现。
按决策学派的观点,管理的过程包括决策分析和决策执行的过程。
从控制论的角度看管理,管理的过程是一个控制的过程。一般来说,管理过程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调查研究阶段、方案制定阶段、执行阶段、监督反馈阶段。
管理离不开组织,就组织而言,组织系统包括组织环境、管理主体、管理客体和组织目的四个要素,这些要素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管理过程就是指管理主体在一定的组织环境下,利用组织资源有效地达到组织目的的活动过程。
充分认识和掌握管理过程,对于组织做好管理工作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因为管理过程是组织中管理系统的运营过程,管理行为一般并不是直接就能达到管理的目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周而复始的动态运行过程,管理的目的就是在这种管理过程中实现和完成的。充分认识和理解管理过程,才能既从局部上理解管理行为的各部分内容,有助于做好组织的各部分管理工作,又能从整体上理解由各部分内容结合而成的全部管理活动,有助于做好组织的全部管理工作。三、动态性
任何事物都在发展变化之中,管理也不例外,管理工作与其它事物一样,具有相同的规律,即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由于组织的正常运转,不但受自身条件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出现不同的情况,换句话说,组织的运动变化是受多因素的影响。相应地,以组织的目的为最终目的的管理所碰到的问题,从来也不是单因素的,而是多因素的,总是由管理要素共同作用的。管理过程的实质,就是要把握组织环境、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的运动、变化的情况下,注意调节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在动态的情况下做好管理工作。
管理行为的动态性,要求每个管理者从认识上明确组织环境、管理主体、管理客体都在发展、变化,不能一成不变地看待它们。管理的动态特性要求管理者应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在处理管理问题时避免僵化的管理思想和方法,不能凭主观臆断行事,而应根据管理要素的变化,随机应变。管理者要重视搜集信息,经常注意反馈,随时进行调节,保持充分弹性,在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及时适应客观事物各种可能的变化,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
根据管理的动态性,有效的管理应该是一种随机制宜、因情况而异的管理。管理的动态性决定了实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即权变原则、弹性原则和创新原则。
1.权变原则
“权变”的意思就是权宜应变,权变原则要求管理者根据不同的管理条件,选择符合实际的管理行为和方法,要求管理者的任何管理行为都必须从具体实际出发,而不能凭主观臆断行事。权变原则能充分体现动态管理的原理,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一种管理行为都只适应特定的管理条件,不可能存在一种能够解决各种管理条件的管理行为。本世纪70年代,在西方形成并盛行的权变管理学派正反映了这一管理实践的哲学思想。权变理论认为,在企业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这一原则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特点,对于管理行为具有普通的指导意义。 2.弹性原则
弹性是指物体受外力作用变形后,除去作用力对能恢复原来形状的性质。弹性原则是说管理工作中应留有余地、富有弹性。
管理应留有余地、富有弹性,是由管理行为的性质决定。管理活动纷繁复杂,影响管理的因素有许多,管理者在处理特定管理问题时,管理者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影响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变化。因此,弹性原则要求管理者在进行决策和处理管理问题时除尽可能考虑多种因素之外,还必须留有余地。
比如,在组织机构的设计上,应根据组织环境的变化,管理层次和管理部门的划分上应富有弹性,可随时调整某些部门,决定其取舍,以适应组织环境的变化。3.创新原则
所谓创新,就是使组织的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都不断地革新、变化。创新不仅是业务领域上的产品、技术(工艺)的创新,也贯穿于现代管理的活动之中。比如,管理学者提出弹性预算法,通用汽车公司率先实行的事业部制结构,日本企业普遍实行的职务轮换法,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参与管理、自主管理法等等。创新是组织活力之源泉,创新关系到组织的兴衰成败。
如果管理人员只限于继续做那些过去已经做过的事情,那么,他的组织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墨守成规的组织。这样下去,很有可能衰退,而不仅是停滞不前的问题,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在传统管理中,组织环境变化较为缓慢,问题多是例行、重复的,创新性并不显得突出。现代管理面临的是动荡的环境和崭新的问题,创新是保持组织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因此,从本世纪下半叶开始,创新和决策职能一起受到了管理界的普遍、格外的重视。
管理是一种变革活动。因为,组织中的人、财、物等要素是不断变化发展的,组织系统外部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要实现对组织的真正现实的管理,管理活动就要不断地随着组织的变化而变化。管理的变革性是由组织的运动决定的。管理要反映组织的变化,不仅反映组织现时的变化,而且要反映组织变化的趋势。管理学理论研究网
法律范围中的现实行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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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一) 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 要构成法律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人的行为,包括语言与身体行动,但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其次,它必须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不应当视为法律行为;再次,它必须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即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还可以分为善意行为与恶意行为(如民法上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区分) ;依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还可 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它均可能引起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还有一部分行为,其合法性在法律上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如安乐死、婚内“强奸”,在法律较模糊的情形下,由于人们对其“合法性”认识不同,就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法律评价,造成在法律后果的裁决上可能产生截然的对立。
2.法律事件。中国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阿列克谢耶夫还把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关系的完全自然的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相对事件是一种行为,但该行为的意志与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之间没有关联,相对事件又可以称为事实性行为,如劳动者自己操作违规在所造成的事故中死亡,以此引起的劳动关系消灭与继承关系的产生来说,就属于相对事件。
事件发生后,有的事件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抚养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但有的法律事件发生后,依据法律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件发生后会依法直接成为法律事实,而有的事件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讲,事件要成为法律事件有其法律前提——如在这个事实之前存在一个具体约定,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并且这种合同约定不违法,这样,一个事件发生后,由于它符合法律及当事方约定的情形,所以才成为了法律事实。
(二) 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某种现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
肯定性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某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如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即是引起婚姻关系的肯定性事实;否定性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若要产生,就必须排除的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建立,就必须排除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该“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就属于否定性法律事实。
(三) 从法律关系演变所依据的数量,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单一法律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演变依据的直接事实是一个,如人的出生是产生抚养关系的事实,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买卖关系建立的事实;法律事实构成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直接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如一个遗嘱继承关系的产生,除了应当有被继承人立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外,还需要立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的出现;房屋、车辆买卖除了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进行过户登记。司法过程中,当某一个损害结果出现时,进入法官视野的往往有多个事实,这些事实交叉混杂在一起,它们有的和案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的看似有关但并无法律上的联系,这就需要法官借助法律思维进行事实发现,发现与案件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而对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进行法律甄别。这样,才可能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忠于法律规范与价值的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多个涉及案件的事实并不等于就属于法律事实构成。
(四) 从法官认定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来看,法律事实分为鉴定认定的事实与非鉴定认定的事实通过鉴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源于事实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需要借助于相关专业技术、专业标准来对相关事实进行定性,否则法官对事实难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实质上是现代科学技术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亲子鉴定、DNA鉴定等,该类鉴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类鉴定结论往往直接被法官采纳,作为判决的单独事实依据。但是由于中国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多重性、效力的冲突性等,直接影响了司法裁决。所以,规范鉴定行为就成为正确判决的基础。除此之外,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自己依据证据法所作裁决。
什么是“行为人”,对“行为人”司法解释是什么?
行为人就是实施行为的人,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对于行为人还需加限定条件才能有法律意义。
譬如完全民事行为人指的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8 周岁以上, 16-18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法律里的行为人是什么意思:等您坐沙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