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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和征地、土地出让之间的区别是

土地收储和征地、土地出让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怎样才算已完成征地?完成收储?请智者赐教,谢谢!

先说土地出让吧,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简单说出让,地是国家的,给老百姓用用,老百姓向国家交钱。

征地:土地使用权在老百姓手里,你比如说农村的集体土地,或者城市里现在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正在使用的土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把这块的干别的用,就要从老百姓手里征地,给老百姓补偿。

收储:其实,征地可以包括征收和收储,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要用你这块地,就叫征收。而收储,虽然也是政府在操作,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找不到明确理由,而是一种市场行为。对老百姓来讲,征收和收储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偿标准,可能征收会高一些,另外征收会更强制一些。

土地征收和土地收储有什么区别

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因此土地征收与土地储备是不一样的,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以作为土地收储的来源之一。对老百姓来讲,征收和收储的区别主要在于补偿标准,征收可能会高一些,另外征收会更强制一些。

什么是土地收储,目的是什么?谢谢!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

土地收储制度也同样面临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在当前我国的经济环境、土地制度和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安排下,这些问题正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着,并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

首先,土地收储成为房价上涨的重要推手。由于土地收储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由地方政府高度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实践证明,当一个地方的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土地价格就极有可能出现飞速上涨。特别是当收储还来不及供的时候,地价的飙升已成为必然。因为,在土地一级市场被高度垄断的前提下,当土地供应量不足时,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后果就是地价的上涨。地价上涨,房价必然随之上涨。当然,这种房价的上涨是建立在市场存在需求的前提之下。

其次,土地收储成为金融风险的关键环节。由于在土地收储过程中,需要动用大量的资金,而这种资金如果单纯依靠有限的财政资金是不现实。再加上,当前我国的金融产品极其单一,土地银行、土地债券、土地信托等新型的金融产品至今仍待字闰中。于是在地方政府及其财政背书的情况下,土地收储机构往往大量利用银行的授信贷款、抵押贷款等各种渠道的信贷资金收储土地。而这些资金在土地市场活跃向好的情况下,风险不易显现。而当土地市场疲软之时,极易因所收储的土地无法变现而导致金融风险的集中暴发。

第三,土地收储成为破坏社会公平的反面典型。所谓的土地收储,其所收储的土地无非有几种来源,一种是征收农民的土地再行出让,一种是征收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再行出让,还有一种是征收原出让的土地再行出让。由于目前土地收储机构是代表政府统筹征地事宜,而且征收的标准并非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操作的,因此,在征收过程中,由于低价征收,高价售出,用公权力剥夺了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收储制度的合理性备受置疑。

第四,土地收储成为地方政府对抗中央调控的重要工具。通过土地收储,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资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土地由财政而货币,实际上标志着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手上重新夺回了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因而也重新取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动权。至此,朱鎔基在1990年代中期以个人政治威信为赌注所取得的所谓宏观调控成果流失大半。

第五,土地收储成为地方政府追求政绩GDP的最好帮凶。由于相对于其它实业和产业而言,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可以更直接、更便捷、更快地拉动当地GDP的增长。特别是作为号称“经济寒暑表”的地产业,对地方GDP增长的贡献更是立杆见影。但是由于卖地、房地产业均是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因此,过分依赖于所谓的土地财政,就会使国家极易陷入过分依赖房地产业的境地,从而陷入经济发展的“东南亚模式”。而这种的经济发展模式已被东南亚金融危机证明是一种失败的经济发展模式。

第六,土地收储为开发商大面积圈地提供了捷径。由于实行土地收储制度之后,使得以前被国家叫停的所谓预征成为一种可能。特别是当银行介入之后,土地收储更是如虎添翼,可以动辄一次性征用几千、上万亩的土地。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的地方政府和土地收储机构以收储资金不足为由,把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拱手让给了开发商,引狼入室,使得一些开发商空手套白狼,以极小的代价获得了成片的土地开发权。因此,有人曾在博文里抨击土地收储制造了土地市场的垄断。

第七,土地收储为强化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助力。由于土地收储的很多对象都是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大多都位于农村,农民农村的土地被征收,意味着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要素。由于目前征收集体土地采用的仍然是法定最高价补偿方式,而非市场化的补偿,再加上原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无论是学历、技能上都相对欠缺,这些种种因素都造成了土地收储机构征地后,根本无法解决被征地区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相反,这种低价征收、高价出让、不负责农民就业安置的模式,无形中是更加拉大和强化了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

当然,我们说土地收储制度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并非要取消或消灭这个制度。只是我们在推行这个制度过程中,有必要加快征地、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与之相关的诸多配套制度的改革。否则,如果听任土地收储这样一个制度一马当先,一骑绝尘,就很有可能使土地收储制度由现在的“先锋”成为将来的“先烈”。特别当房地产泡沫破灭,土地市场成交量急剧萎缩时,土地收储制度必将成为众矢之的,或许也会成为房地产泡沫破灭的替罪羊也未为可知

储备土地是指什么性质的土地?与一般土地的区别?

我想你指的应该是土地主管部门(主要指各地土地管理局)完成收储手续之后的储备土地。这个问题我想了想,很难三言两句讲得特别清楚(当然,可能也是我学识不够),还是需从制度背景来讲,略长,见谅。土地储备制度应该来讲是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产物,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这是超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奠定了今天的土地市场格局,也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最重要前提,完全值得另起一个问题探讨),伴随着招拍挂制度的实施,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土地才具备招拍挂的资格。没错,土地储备制度应运而生,只有完成了收储手续的土地才具有招拍挂资格。按原来的土地性质不同,完成收储手续的内涵也略有差异:一、集体土地(这里包含农村的以及城中村的,主要看土地性质)1、农用地——完成补偿后征地。2、农村宅基地———完成拆迁征地。二、国有土地带拆迁的完成拆迁,不带拆迁的多半只是补个征地手续。所以,储备土地实际上只是给征来的地起的一个暂时性的名字,一句话来说就是待嫁新妇。至于性质嘛,看最后博弈结果吧。

什么叫做土地储备,它有什么作用

土地储备看从那个角度说了,如果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如果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则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

已摘牌土地和储备土地区别

已摘牌土地是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对指定土地实施收回(购)并已经熟化后,按照市场机制向市场推出,由符合条件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

储备土地是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对指定土地实施收回(购),尚未向市场推出的土地。

因此,已摘牌土地和储备土地的主要区别是看该宗土地是否向市场推出并由符合条件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土地收储怎么简单理解

暖贴

收储地与征用地有什么区分

不交。因为政府不能从事土地收购工作,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单位,也不能从事土地收购。土地收购中心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代表政府专门进行土地运作的事业单位,所用资金是地方财政资金,如果交契税,不是财政的钱从这个口袋拿出来,放入另一个口袋吗。

什么叫项目收储土地?

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

项目收储土地就是当地政府准备把这个土地用于什么项目。

什么是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补充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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